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 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的费用一标为国家规定费用2000元(超过有效期但在6个月内的另加500元延迟费)加上一定的代理费用,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备用商标,指同时或分别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几个商标,注册后先贮存起来,一旦需要再使用。商标有哪些
根据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同情形,在先使用权利人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进行商标确权。具体而言,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针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诉权。商标恶意注册人若以恶意注册的商标为权利基础,反复投诉、起诉在先使用权利人,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其合法的商业权益,在先使用权利人可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三是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进行维护权利。若商标代理机构存在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或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的名义变相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人可依据《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国际商标流程商标的依附性,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商标与商品名称之间的关系,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单独使用。商标是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单独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调整异议程序
2013 年《商标法》将 相 对 理 由 的 异 议 主 体限 定 为“ 在 先 权 利人、利害关系人”,理由异议主体仍然是“任何人”(第 33 条),同时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 44 条、第 45 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 35 条第二款),相应地,2001 年《商标法》第 42 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则被删除。
2013 年《商标法》还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属使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 36 条)这样明确异议不成立而注册的商标取得专属使用权的时间以及可以得到赔偿的时间标准。 商标的竞争性,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有名气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名人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申请人利用其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是否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依据。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综合商标规定
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适用法律坚决打击各类恶意注册行为,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商标有哪些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以前是期满前六个月,现在改为12个月。)商标有哪些